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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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应急罚〔2021〕211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其他,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8-19对你(单位)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n河姆渡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河姆渡)应急责改〔2021〕06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2、张平雨、温玉娟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n本机关于2021年08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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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 详情 |
2 | 舟市监普处字〔2020〕050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处罚款54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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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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