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卫职罚字[2020]5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也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万(5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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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2 | 平市监处字〔2020〕846号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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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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