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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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人社罚决字﹝2019﹞16号 |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9年7月23日我局接到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浙江比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处理。2019年8月7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经查实,浙江比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至6月8日,7月2日至7月7日招用潘某某做工,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保底3200元。潘某某,男,水族,家庭住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2003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20031002****。潘某某在做工期间未满16周岁,系童工。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计使用童工潘某某3个月12日,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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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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