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综法处字[2018]第022-004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8年2月1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所属送气工在温州鹿城区将军桥19-2号侧面间使用充气软管在1个14.5KG和5KG气瓶间进行相互燃气充装,存在安全隐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予以处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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