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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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稽罚[2019]157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8年,多支付利息和服务费1791240.00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4322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731968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9124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5198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5528441.1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处罚依据:你公司在2018年,多支付利息和服务费1791240.00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4322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731968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9124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5198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5528441.1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你公司在2018年,多支付利息和服务费1791240.00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4322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731968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9124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51985.1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5528441.1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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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序号 | 土地坐落 | 行政区 | 抵押面积 | 抵押土地用途 | 起止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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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峰江街道白枫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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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 1.2 | 工业用地 | 2009-11-12至2010-10-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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