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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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综法处字[2019]第001-015号 | 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3-07-0117:07:00,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在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区S1--8区,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开始将部分厂房出租给苍南县京泰佳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作该汽车4S店的销售及服务用房,之后该用房又转租给其他汽车4S店继续从事汽车销售、服务。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2020-01-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2020-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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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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