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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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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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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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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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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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蒋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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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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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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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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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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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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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蒋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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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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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广洪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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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广洪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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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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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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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通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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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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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兴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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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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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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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淮安市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市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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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G64 | 2020-05-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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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602执2181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0 | 详情 |
2 | (2021)粤1602执1210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7 | 详情 |
3 | (2021)粤1602执973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4 | (2021)粤1602执551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5 | (2021)粤1602执426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9 | 详情 |
6 | (2020)粤1972执恢67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6 | 详情 |
7 | (2020)粤1602执2339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3 | 详情 |
8 | (2020)粤1602执2027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9 | (2020)粤1602执2026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10 | (2020)粤1602执2025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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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44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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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409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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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409号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4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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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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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蒋胜 李梦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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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蒋胜、李梦美: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胜、李梦美、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46347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胜在500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蒋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蒋胜共同负担45300元,剩余430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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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3 |
(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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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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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蒋胜、李梦美: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胜、李梦美、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46347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胜在500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蒋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蒋胜共同负担45300元,剩余43073元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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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4 |
(2020)粤0309执99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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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99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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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9988号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99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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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5 |
(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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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蒋胜 李梦美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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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蒋胜、李梦美、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639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备注:该公告已于2020年10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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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6 |
(2020)粤0306执110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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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1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伟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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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11085号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30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11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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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7 |
(2019)粤0309民初54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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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41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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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5415号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54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粤0309民初5415号保全裁定、保全结果通知书、(2019)粤0309民初5415号之一简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3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支票款31724元以及57.5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31781.5元)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邹助理联系电话:0755-2105038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3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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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8 |
(2019)粤0309民初54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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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41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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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5415号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七色光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鑫鸿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54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粤0309民初5415号保全裁定、保全结果通知书、(2019)粤0309民初5415号之一简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3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支票款31724元以及57.5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31781.5元)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邹助理联系电话:0755-2105038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3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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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9 |
(2019)粤0307民初24586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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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5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尼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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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4586号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格尼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月1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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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10 |
(2019)粤0307民初24586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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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5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格尼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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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4586号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格尼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砺剑特种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月1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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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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