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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榕港

    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新华街东3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晋州巨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何文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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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晋州巨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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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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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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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晋州巨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何文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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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晋州巨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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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铜陵市皖江建设责任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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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铜陵市皖江建设责任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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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张彦彩、高锁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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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彦彩
    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石家庄赛凡蒂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高锁印
    高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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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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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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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何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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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何小波
    何文波
    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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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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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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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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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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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李月巧、张彦彩、高锁印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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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月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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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冀0183执1887号 晋州市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10-13 详情
    2 (2020)冀0183执651号 晋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20-04-08 详情
    3 (2020)冀0183执641号 晋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冀0183民初1808号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彦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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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83民初18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 张增贵 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世灿 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张彦彩 高锁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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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增贵、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彦彩、高锁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8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0万元;二、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6.53125‰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1020246.54元);三、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6.53125‰上浮50%计算自2017年1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如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有权对被告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州市工业路道南,土地证号:晋国用(2015)第00043号的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向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对上述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张彦彩、高锁印、张增贵对上述借款本金127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张彦彩、高锁印、张增贵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追偿。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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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2

    (2019)冀0183民初1808号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彦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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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83民初18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星火照明集团 康世灿 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 张增贵 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张彦彩 高锁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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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星火照明集团、康世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增贵、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彦彩、高锁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83民初1808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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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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