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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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字〔2020〕404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超限值的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5172.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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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详情 |
2 | 温市监处字〔2020〕175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超限值的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35635.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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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详情 |
3 | 浙价检处〔2017〕24号 | 浙江省物价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万陆仟贰佰柒拾陆元零贰分(206276.02元);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值倍数因素并处罚款壹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276.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贰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贰元零贰分(207552.02元)。限于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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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价检处〔2016〕13号 | 省物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价检处〔2016〕13号 案件名称: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曹路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 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伍拾陆万肆仟贰佰肆拾叁元肆角(564243.40元),罚款壹仟捌佰贰拾陆元肆角整(1826.4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伍拾陆万陆仟零陆拾玖元捌角,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物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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