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卫职罚[2020] 4号 |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在义乌市赤岸镇小乔路30号地址未提供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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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2 | 义公(赤)行罚决字[2020]01742号 |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4日以来,义乌市大利线带厂招用流动人口王某到单位上班,2020年3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义乌市大利线带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已在义乌市大利线带厂作超过三日,义乌市大利线带厂仍未按规定将王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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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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