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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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天一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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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11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一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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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20 |
2 |
东莞市虎门鸿志钢材经营部、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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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5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鸿志钢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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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10-11 |
3 |
(2021)粤1972执2595号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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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59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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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1 |
4 |
东莞市天一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叶休、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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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7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天一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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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4-20 |
5 |
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叶休、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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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2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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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13 |
6 |
王亭亭与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叶休、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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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48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王亭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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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1 |
7 |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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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5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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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14 |
8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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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50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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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2-02 |
9 |
深圳市威顺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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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69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顺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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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08 |
10 |
深圳市威顺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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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6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顺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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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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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恢3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2 | (2020)粤0306执508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3 | (2020)粤0306执508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4 | (2020)渝0151执386号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5 | (2019)粤1972执592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7 | 详情 |
6 | (2019)粤0606执233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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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恢39号限制消费令公告(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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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恢3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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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恢39号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2471号应诉公告(魏威)下一篇(2021)粤1972执恢3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公告(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叶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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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
2 |
(2021)粤1972执259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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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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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595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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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3 |
(2021)粤1972执259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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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休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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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595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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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4 |
(2020)粤1972民初6486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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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48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亭亭 被告- 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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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486号叶休、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亭亭与被告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648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王亭亭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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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
5 |
(2020)粤1972执异70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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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亭亭 当事人- 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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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70号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王亭亭与被异议人东莞市康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王亭亭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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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6 |
(2020)粤0306执69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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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69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顺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休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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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6953号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顺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69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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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7 |
(2020)粤0306执50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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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50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休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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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5088号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50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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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8 |
(2019)粤0306执187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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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87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力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休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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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8790号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力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557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87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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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9 |
(2019)粤06民终54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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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5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正亿不锈钢有限公司 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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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5461号叶休: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正亿不锈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叶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民终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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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10 |
(2019)粤06民终546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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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5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正亿不锈钢有限公司 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叶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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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5461号之一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正亿不锈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喜泰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叶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民终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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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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