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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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才、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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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福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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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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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雁山酒水经营部与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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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18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鸠江区雁山酒水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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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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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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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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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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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少新与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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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06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程少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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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1-01-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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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执2169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2 | (2021)皖0202执2168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3 | (2021)皖0202执2167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4 | (2020)皖0202执3749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6 | 详情 |
5 | (2020)皖0202执528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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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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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云凤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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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吴云凤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云凤货款13690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1369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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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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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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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萍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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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萍货款6524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652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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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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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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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丰成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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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徐丰成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丰成欠款人民币2002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徐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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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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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3749号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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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37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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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执3749号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3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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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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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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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丰成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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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徐丰成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丰成起诉: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002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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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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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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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云凤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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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吴云凤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云凤起诉: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36905元及利息(利息以1369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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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7 |
(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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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2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萍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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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萍起诉: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65247元及利息(利息以652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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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8 |
(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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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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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罚息71.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二、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北侧(张家山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507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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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9 |
(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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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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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11154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芜湖鼎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7年1月7日至11月6日的罚息102000元、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7日的利息和罚息612000元,以及自2019年7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仍按月1.02%,即6.8‰*150%=1.02%计算)。(标的金额3714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编号为“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5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即编号为“芜国用(2009)第242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变现价款优先清偿被告芜湖鼎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三、请求判令被告芜湖鼎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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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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