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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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3号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经济开发区西谷路西侧的象山宕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炜)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象山宕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1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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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详情 |
2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2号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经济开发区西谷路西侧的象山宕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炜)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象山宕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经济开发区西谷路西侧的象山宕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1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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