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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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经稽市监罚处字〔2018〕234号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一、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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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详情 |
2 | 杭经稽市监当罚处字〔2018〕3001号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也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资质证书,其在通过天猫平台撮合进行处方药的销售,因其销售方式的特殊性,无法直接认定当事人一定构成以互联网交易的形式销售处方药,且当事人积极整改,将处方药的展示信息全部下线,经核实确无处方药在线的信息,无法检索处方药订货界面,主动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因此对当事人涉嫌构成以互联网交易的方式销售处方药不予认定。但其销售部分处方药时,没有及时索取并留存处方信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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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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