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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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泓耀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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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执异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晋江泓耀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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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28 |
2 |
福之海(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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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执异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福之海(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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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4-28 |
3 |
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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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执监1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诉人-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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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7-13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爱尚(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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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5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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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21-04-19 |
5 |
福建省晋江市绿色保健蛋品有限公司、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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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民申3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绿色保健蛋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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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21 | 2019-01-09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与爱尚(中国)有限公司、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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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初5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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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9-04-26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爱尚(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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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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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8-07-30 |
8 |
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爱尚(中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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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初15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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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11-08 |
9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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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1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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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07-30 |
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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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256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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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07-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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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2执9853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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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爱尚(中国)有限公司、柯永开、陈玉珍、柯永建、李秀治、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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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4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柯永开 陈玉珍 柯永建 李秀治 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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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爱尚(中国)有限公司、柯永开、陈玉珍、柯永建、李秀治、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8507080.6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万元;3.柯永开、陈玉珍、柯永建、李秀治、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爱尚(山东)有限公司对其中编号为fj300622015563、fj30062201557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款项以及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原告有权以福马咪咪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晋江市五里工业区欣鑫路37-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晋江字第00805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12)第0151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4字第2296号】行使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的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闽05民初460号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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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爱尚(中国)有限公司、柯永开、陈玉珍、柯永建、李秀治、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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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01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柯永开 李秀治 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柯永建 陈玉珍 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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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爱尚(中国)有限公司、柯永开、陈玉珍、柯永建、李秀治、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1-05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爱尚(中国)有限公司、柯永开、陈玉珍、柯永建、李秀治、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8507080.6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万元;3.柯永开、陈玉珍、柯永建、李秀治、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爱尚(山东)有限公司对其中编号为fj300622015563、fj30062201557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款项以及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原告有权以福马咪咪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晋江市五里工业区欣鑫路37-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晋江字第00805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12)第0151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4字第2296号】行使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的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闽05民初460号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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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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