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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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育光、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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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67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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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10 |
2 |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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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7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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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4 |
3 |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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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158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山炫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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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14 |
4 |
东莞市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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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5269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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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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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108号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勇杰;林育光;刘丽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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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108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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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18 |
6 |
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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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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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3-27 |
7 |
东莞市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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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11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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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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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林勇杰,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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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425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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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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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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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15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炫生活供应链管理(昆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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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20-03-25 |
10 |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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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5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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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0-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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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529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2 | (2019)粤0306执1839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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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3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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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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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5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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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3执50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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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04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林育光 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刘丽琴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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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042号之一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刘丽琴、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3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0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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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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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0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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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0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建珊 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 林育光 刘嘉森 郭伟明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刘丽琴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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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048号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刘丽琴、刘嘉森、郭伟明、蔡建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刘丽琴、刘嘉森、郭伟明、蔡建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60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育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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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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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7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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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71号 | - |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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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小额借款合同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77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42.3元及利息(利息以7494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52%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418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林育光对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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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5 |
(2020)粤0305民初160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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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0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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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048号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刘丽琴、刘嘉森、郭伟明、蔡建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刘丽琴、刘嘉森、郭伟明、蔡建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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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6 |
(2020)粤0304民初30220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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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2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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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220号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16时,开庭地点为福田区人民法院(请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审判楼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法院联系人:周显榕、梁裕梅21981303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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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7 |
(2020)粤0391民初27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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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7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育光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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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77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2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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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8 |
(2019)粤0106民初41063号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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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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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1063号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410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384.8元及利息(以43611.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算;以4148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算;以35527.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算;以31626.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算;以34336.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起算;以1800.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2274142020-03-2515:35:03:0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2019)粤0106民初41063号广州市中村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电话:020830066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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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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