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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坤实业

    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2号外贸大厦19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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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47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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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7-13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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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4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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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1-02-22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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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51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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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2019-12-0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3民初251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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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10 2019-02-03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3执14768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6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34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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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4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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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4535号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37万元、利息65268.17元、罚息2863026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本金13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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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2

    (2019)粤0304民初3453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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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4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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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4535号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37万元以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65268.1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2863026元(逾期罚息自1999年8月16日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11月6日9:15,开庭地点庭审管理中心(签到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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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7
    3

    (2018)粤0303民初251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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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51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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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5157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贷款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99014.3元、罚息人民币4047680元(罚息计至2019年5月9日,其后的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德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安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8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86元,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8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该公告于2019年7月11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上。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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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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