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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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16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4日15时5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临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5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5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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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18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9日19时2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临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7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6.7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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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19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1日14时1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沪昆高速望道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7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7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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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14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09月30日11时0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56临安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2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2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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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13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5日15时2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25东洲岛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39.8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3.8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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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20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3日13时1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沪昆高速望道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7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7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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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15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2日08时1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沪昆高速望道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5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5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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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1917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J12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5日20时3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8台金高速前仓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4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4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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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9 | 浙绍柯公路罚〔2017〕A1104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7年07月08日00时00分驾驶员朱大平驾驶车牌号为浙A6J121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运塑料颗粒从萧山所前镇东复村到绍兴滨海,途经柯海线K8+6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433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73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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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萧运罚决字[2017] 第3301090217100372号 | 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7年05月05日15时12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刘兴文送检的杭州萧山铁路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浙A.6J121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7年02月03日,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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