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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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德华与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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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1民初53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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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4 |
2 |
曾娜、泸州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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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执112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曾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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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7-30 |
3 |
游广亮与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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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执112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游广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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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30 |
4 |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三星品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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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执60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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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3 |
5 |
庞国庄与丹阳市三星品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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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1民初645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庞国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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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1 |
6 |
郭化东与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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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19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化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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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5-12 |
7 |
黄霞与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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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9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黄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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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7-30 |
8 |
李德华与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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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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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7-30 |
9 |
江山市帝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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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执2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帝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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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5 |
10 |
巩传龙与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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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2718号之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巩传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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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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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鄂0115民初16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拼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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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03 |
2 | (2020)鄂0115民初27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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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03 |
3 | (2020)鄂0115民初2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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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03 |
4 | (2020)鄂0115民初27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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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03 |
5 | (2020)鄂0115民初27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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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03 |
6 | (2020)鄂0115民初16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拼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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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03 |
7 | (2019)苏0581民初1342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丁晓岚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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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41 | 2020-09-20 |
8 | (2019)苏0581民初1342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丁晓岚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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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41 | 2020-09-20 |
9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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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20-09-08 |
10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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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20-09-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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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1执20507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9 | 详情 |
2 | (2021)粤0606执8321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3 | (2021)粤0309执5154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8 | 详情 |
4 | (2021)粤0606执759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5 | (2021)粤0606执恢91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6 | (2021)鄂0115执897号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2 | 详情 |
7 | (2021)鄂0115执895号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详情 |
8 | (2021)鄂0115执894号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详情 |
9 | (2021)粤0606执349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10 | (2021)粤0117执605号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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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73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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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3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钟泽亮 被告- 广东三星品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张吉平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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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平、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钟泽亮与被告张吉平、广东三星品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吉平、广东三星品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28238.85元;2.判令被告张吉平、广东三星品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客房梳妆台(含凳)、小孩房书台(含椅)各一套,美的一匹空调一台,折合人民币合计3000元;3.判令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返还装修款14218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连好、人民陪审员谭艳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何裕康担任记录,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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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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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友全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余福金 温建华 杨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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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金14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温建华在未出资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温建华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3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友全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1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7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杨扬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7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7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余福金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3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杨扬对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被告余福金对被告温建华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14.70元,由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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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1)粤0309执51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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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1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力 当事人-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星品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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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154号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品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力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37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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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1)粤0606民初18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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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千王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杨耀祖 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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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杨耀祖:原告佛山市千王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耀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千王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126250元并从2019年5月20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5%计付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耀祖应对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应另行以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5%向原告佛山市千王家具有限公司计付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千王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2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千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66.21元,由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杨耀祖负担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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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5 |
(2021)琼0108执2178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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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217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娟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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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2178号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21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79100元;二、被执行人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被执行人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13.35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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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6 |
(2020)粤0606民初314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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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4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春雷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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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春雷与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春雷支付优惠返还款92487元;二、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2.1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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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7 |
(2020)粤0606民初273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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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3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邹华富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品高易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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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品高易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华富与被告重庆市品高易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华富支付2020年4月前到期的返还款18951元;二、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邹华富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四、驳回原告邹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原告邹华富负担21.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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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8 |
(2020)粤2071民初274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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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40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姚壮文 被告-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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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姚壮文诉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7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姚壮文返还103250元;二、在对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时,由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姚壮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已由原告姚壮文预交),由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姚壮文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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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9 |
(2020)粤0606民初259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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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9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和美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余福金 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杨耀祖 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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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耀祖、余福金:原告广东和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耀祖、余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和美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156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耀祖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2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艺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余福金应在9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和美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75.73元(已由原告广东和美陶瓷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1561.73元,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杨耀祖负担1761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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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10 |
(2020)粤0606民初310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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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05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昌宇 被告-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海口三星品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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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海口三星品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昌宇与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海口三星品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昌宇支付优惠返还款223440元;二、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昌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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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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