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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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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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3执异2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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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02 |
2 |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朱文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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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执41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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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6 |
3 |
朱文臣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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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执1229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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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9-07 |
4 |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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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2069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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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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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执恢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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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5 |
6 |
武陟县龙源街道西仲许村村民委员会、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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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23执48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龙源街道西仲许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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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3 |
7 |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睿桂涵农业有限公司、中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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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执保7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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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9 |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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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民初8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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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16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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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民初87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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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1 |
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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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民初87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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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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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1执894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2 | (2021)豫01执711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2 | 详情 |
3 | (2021)豫16执326号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4 | (2021)豫1502执984号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5 | (2021)豫16执235号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1 | 详情 |
6 | (2021)豫0823执485号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7 | (2021)豫1628执523号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8 | (2021)豫1628执383号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9 | (2020)豫1628执2810号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4 | 详情 |
10 | (2020)豫1628执2806号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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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70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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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0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英格林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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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7004号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南阳市英格林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020)粤03民终270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南阳市英格林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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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2 |
(2020)粤03民终270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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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0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南阳市英格林包装有限公司 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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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004号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南阳市英格林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4月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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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3 |
(2020)冀0529民初362号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诉巨鹿县丞朔密封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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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9民初36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巨鹿县丞朔密封件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升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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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鹿县丞朔密封件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升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冀0529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升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46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升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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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4 |
(2020)冀0529民初362号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诉巨鹿县丞朔密封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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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9民初36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藏中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升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 巨鹿县丞朔密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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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西藏中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中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升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中人新能源有限公司、巨鹿县丞朔密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汇票金额的相应款项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汇票债权追索费用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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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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