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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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质监罚字〔2018〕2号 | 市质量技监局 |
2018年2月5日,根据《关于深入开展2018年全市“蓝剑1号”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湖质稽发〔2018〕1号)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位于湖州市蜀山路399号7幢的湖州保城特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湖州中横港路118号1幢的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塘港路加气站及位于湖州市西塞山路1158号2幢的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进行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提取到的相关材料,发现车牌号为浙****的出租车所使用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已超出检验有效期,而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曾于2018年1月21日12时59分对车牌号为****的出租车进行压缩天然气的充装。2018年2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车牌号为*****出租车所使用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超期未检的行为另案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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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质监罚字【2018】2号 | 市质量技监局 |
2018年2月5日,根据《关于深入开展2018年全市“蓝剑1号”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湖质稽发〔2018〕1号)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位于湖州市蜀山路399号7幢的湖州保城特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湖州中横港路118号1幢的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塘港路加气站及位于湖州市西塞山路1158号2幢的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进行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提取到的相关材料,发现车牌号为浙ET2190的出租车所使用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已超出检验有效期,而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曾于2018年1月21日12时59分对车牌号为浙ET2190的出租车进行压缩天然气的充装。2018年2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车牌号为浙ET2190的出租车所使用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超期未检的行为另案处理。经查:当事人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工商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范围是:燃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润滑油的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零食,天然气的销售。当事人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3795-2021)。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塘港路加气站和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均为当事人的分公司。一、车牌号为浙ET2190的出租车所使用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应于2017年11月22日进行检验,实际于2018年2月5日检验,该出租车曾于2018年1月分别在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塘港路加气站和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加气。二、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于2018年1月21日12时59分对车牌号为浙ET2190的出租车进行压缩天然气充装(即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充装),且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三、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塘港路加气站于2018年1月1日对车牌号为浙ET2190的出租车进行压缩天然气充装(即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充装),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便在《车载气瓶充装检查情况记录表》上记录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上述两个加气站未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当事人是知情的,但当事人并未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只要求两个加气站尽量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导致上述两个加气站未严格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超期未检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即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充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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