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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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保监罚〔2014〕4号 | - |
林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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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 详情 |
2 | 京保监罚[2012]1号 | - |
你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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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0 | 详情 |
3 | 京保监罚[2010]33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下同)第10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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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 | 详情 |
4 | 京保监罚[2009]1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5条及第67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47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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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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