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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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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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执97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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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12 |
2 |
云南泽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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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147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泽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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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30 |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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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执异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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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6 | 2020-12-15 |
4 |
费琛、骆依斐等与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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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702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原告-费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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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6-05 |
5 |
万晶晶与浙江安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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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04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万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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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7-28 |
6 |
王之帆与浙江安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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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62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之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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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5-28 |
7 |
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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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84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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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4-16 |
8 |
方东升、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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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执211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东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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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5-12 |
9 |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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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598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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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0-15 |
10 |
苏州市霓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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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1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霓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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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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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2执972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5 | 详情 |
2 | (2020)浙0103执187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4 | 详情 |
3 | (2020)浙0103执1478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4 | (2019)浙0703执2115号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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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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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世聪 字宏剑 王自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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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997号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字宏剑、王自兵: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世聪、字宏剑、第三人王自兵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世聪就(2017)云010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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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2 |
(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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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和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世聪 字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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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997号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自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和被告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世聪、字宏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云010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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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3 |
(2019)浙0103民初470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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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7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费琛 骆依斐 被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董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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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702号董力军:本院受理原告费琛、骆依斐与被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力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本金3325000元人民币;2、被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8934元人民币,向原告支付未付利息的166250元及其复利4054元,共计189238元人民币;3、被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人民币;4、被告董力军对上述合计3614238元的本金、利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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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4 |
(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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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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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997号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自兵: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8997号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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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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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6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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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之帆 被告- 浙江安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董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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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962号董力军:本院受理原告王之帆与被告浙江安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董力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安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返回原告本金捌拾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肆万元;2、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力军上述84万元的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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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6 |
(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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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世聪 字宏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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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997号王自兵: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8997号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世聪、字宏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职权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9万元每日0.06%为标准,自2015年6月2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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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7 |
(2017)浙0103民初71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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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方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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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11号之一胡方珊:本院受理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方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垫资款260000元。二、被告胡方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06392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此后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6元,由被告胡方珊负担。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胡方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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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8 |
(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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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9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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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997号云南卡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字宏剑、李世聪: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8997号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云南诺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9万元每日0.06%为标准,自2015年6月2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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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9 |
(2017)浙0103民初1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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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华 杜仰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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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80号之一张建华、杜仰运:本院受理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华、杜仰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建华、杜仰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595元;二、被告张建华、杜仰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45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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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10 |
(2017)浙0103民初71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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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方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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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11号胡方珊:本院受理原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方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1月17日的资金占用费106392元,合计366392元,后续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另行计算(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26万元每日0.06%为标准,自2015年2月15日开始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胡方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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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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