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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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张新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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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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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娄启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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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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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李小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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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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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张道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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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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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李小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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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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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宋之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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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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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宋本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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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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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李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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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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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后小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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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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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徐开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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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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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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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芜湖县阳光半岛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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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安徽非法院单位 | - | 2018-12-12 |
2 | (2016)皖民初15号 | - |
原告- 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翟梦瑶 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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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8-11-06 |
3 | (2017)皖0202民初6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被告- 孙田美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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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8-08-12 |
4 | (2017)沪0107民初266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志伟 周健华 被告-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翟厚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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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7-05 |
5 | (2017)沪0107民初266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志伟 周健华 被告-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翟厚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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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7-05 |
6 | (2016)皖民初15号 | - |
原告- 安徽静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翟梦瑶 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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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G94 | 2018-06-05 |
7 | (2017)沪0107民初266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志伟 周健华 被告-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翟厚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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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1-25 |
8 | (2017)沪0107民初266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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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9 | (2017)沪0107民初266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志伟 周健华 被告-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翟厚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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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1-25 |
10 | (2017)沪0107民初266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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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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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执243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2 | 详情 |
2 | (2015)芜执字第01215号 | 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18 | 详情 |
3 | (2015)虹执字第03361号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08 | 详情 |
4 | (2015)青执字第03974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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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210执8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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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8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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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812号钱作家、赵娜、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1、2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178485.7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你2月21日,并按约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000元;被执行人3对欠款本息、罚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6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438163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陶正兵联系电话:18900536302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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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2 |
(2022)皖0210执8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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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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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828号娄启刚、卢昭君、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1、2支付借款本金30296.28元并自2018年10月始按约定利率及罚息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3对欠款本息30296.28元及约定利率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611769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胡偲联系电话:17755371189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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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3 |
(2022)皖0210执8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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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8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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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807号承良春、蒋福香、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1、2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272729.6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并按约定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000元;被执行人3对被执行人1、2的欠款本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0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435367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涂一民联系电话:15395308876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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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4 |
(2022)皖0210执8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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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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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806号承忠林、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申请人1支付借款本金88517.98并自2016年1月20日始按约定利率及罚息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2支付借款本金88517.98并自2016年1月25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200元;以上合计120059.16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7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433768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涂一民联系电话:15395308876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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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5 |
(2022)皖0210执8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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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8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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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809号王强、晋小燕、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1、2支付借款本金428348.8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01月17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01月17日起计算利息、罚息止借款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000元;被执行人3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共合计430348.8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3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435565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缪鹏联系电话:18900536260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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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6 |
(2022)皖0210执8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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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8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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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807号承良春、蒋福香、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1、2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272729.6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并按约定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000元;被执行人3对被执行人1、2的欠款本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0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435367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涂一民联系电话:15395308876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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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7 |
(2022)皖0210执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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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6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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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642号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胡文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5239.55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始按年利率6.8%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文萍的欠款本金115239.55元及按约定利率至2016年1月25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2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602164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芮道昌联系电话:18900537579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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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8 |
(2022)皖0210执6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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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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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641号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尹鲁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9501.91元,并自2018年8月27日始按约定利息及罚息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尹鲁成的欠款本金309501.91元及约定利率至2016年1月25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5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602065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芮道昌联系电话:18900537579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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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9 |
(2022)皖0210执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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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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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0执640号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迎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4869.76元,并自2015年2月13日始按年利率6.55%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迎春的欠款本金304869.76元及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1月25日的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6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号:6228401997156600564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芮道昌联系电话:18900537579邮政编码:24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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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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