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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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8〕0295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西郊路258号的由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瑬庄消控室只有一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8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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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详情 |
2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7]13258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开始雇用鲁德凤、王海青、吴兵、杨俊锋、母志松等8名保安员从事北海街道瑬庄小区的保安服务工作,但该8名保安员均无保安证。后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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