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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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市监行罚字〔2021〕489号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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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2 | 湖卫消罚 [2019]1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消罚[2019]1号;案件名称: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女士抑菌凝胶(日常护理型)(批号20190301)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被处罚单位: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女士抑菌凝胶(日常护理型)(批号20190301)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主要原料有效成分的含量”、“生产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和“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等内容,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八十条的裁量标准,因“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并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决定按一般情节实施量罚。因此,本委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日期:2019年5月15日;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6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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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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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19 | 吴伟 | 长兴中高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839.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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