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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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北市监处〔2017〕185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罚款15000元。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罚款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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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 详情 |
2 |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6〕10143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高新产业园的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宁波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单位,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消防控制室执法有关意见》(浙公消办〔2016〕64号),决定给予宁波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53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6年9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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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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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董红星 | 中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71.6029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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