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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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执恢1467号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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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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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57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竺洪良 史小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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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竺洪良对被告史小刚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竺洪良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后,就其实际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史小刚追偿;四、驳回原告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史小刚、竺洪良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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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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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57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竺洪良 史小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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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4月9日,金额为¥120,000元。计算方法为:300,000元*20个月*(12/24%)=12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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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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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8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银灿 昆明三界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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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2800元;2、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168元;3、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为18432元.计算方法为:102400元*9个月*(12/24%)=18504元)。以上第1项至第3项诉讼请求合计127472元;4、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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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4 |
(2019)浙0103民初69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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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9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汉全 当事人- 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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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安少红:本院受理原告何汉全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辖终4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7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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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5 |
(2019)浙0103民初694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上诉状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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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9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汉全 被告- 安少红 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 中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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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940号安少红、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汉全与被告安少红、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0730667元(按年利率24%,以人民币3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浙0103民初69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以上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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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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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8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银灿 昆明三界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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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雅高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2800元;2、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168元;3、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为18504元);4、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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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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