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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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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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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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31 |
2 |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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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破36 | - |
申请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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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15 |
3 |
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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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247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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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7-30 |
4 |
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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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1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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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1 |
5 |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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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89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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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5-21 |
6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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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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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1-22 |
7 |
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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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复29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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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1-04-16 |
8 |
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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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6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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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20-01-03 |
9 |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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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7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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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7-23 |
10 |
深圳市合昌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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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917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合昌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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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7-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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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惠城法执恢字第00005号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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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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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当事人-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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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与被告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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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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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当事人- 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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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与被告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42元,由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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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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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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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与被告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调取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复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廖丽红电话:0755-250382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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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4 |
(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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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当事人- 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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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原告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与被告深圳奥康德物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商业储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997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调取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复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廖丽红电话:0755-250382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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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5 |
(2019)粤03执异1085号G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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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0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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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085号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粤03执恢590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异10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粤03执恢590号执行裁定;二、终结本院(2019)粤03执恢590号案件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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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6 |
(2018)粤03执复2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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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复298号 | - |
当事人-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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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复298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执异26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复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复议申请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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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7 |
(2019)粤03执恢5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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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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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590号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本案执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结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恢590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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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8 |
(2019)粤03执28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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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89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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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893号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8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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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9 |
(2018)粤0303执135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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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13513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当事人- 韶关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人韶关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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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朝兴: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朝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执13232号执行裁定书:(2017)粤0303民初字第7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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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10 |
(2018)粤0303执异2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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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异2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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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03)深罗法执字第4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众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听证,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深圳市众和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03)深罗法执字第46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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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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