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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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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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2民初3679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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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30 |
2 |
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设公司与重庆国兴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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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3民撤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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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27 |
3 |
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公司与重庆国兴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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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3民撤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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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27 |
4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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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2288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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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26 |
5 |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锡滨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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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2执392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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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6-18 |
6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代碧芳潘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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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2民初29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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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6-18 |
7 |
彭丽君、王建忠等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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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2民初31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彭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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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25 |
8 |
重庆润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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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67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润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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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15 |
9 |
皖庄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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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申47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皖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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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14 |
10 |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涛钱友芬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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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3执306号之六十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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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4-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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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5民初13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皓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吴方华 李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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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2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德利 被告- 陈本来 安徽省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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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5-31 |
3 | (2017)渝0106民初93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吴安秀 吴方林 谢武 吴方华 周绍刚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 李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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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5 |
4 | (2018)渝03民撤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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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16 |
5 | (2017)渝0106民初935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方林 谢武 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吴方华 周绍刚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 吴安秀 李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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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7 |
6 | (2016)渝0112民初13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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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2-26 |
7 | (2016)渝0112民初13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发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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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26 | 2017-02-26 |
8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发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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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G15 | 2016-10-25 |
9 | -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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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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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2执2224号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0 | 详情 |
2 | (2020)苏0281执恢405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1 | 详情 |
3 | (2019)渝03执525号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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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2民初1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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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1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 卞更立 吴锡滨 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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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1784号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卞更立、吴锡滨:本院受理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28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10;以借款本金27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25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22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19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14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9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4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4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再扣除被告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8万元),由被告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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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2 |
(2019)渝0102民初1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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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1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 卞更立 吴锡滨 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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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1784号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卞更立、吴锡滨:本院受理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28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27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25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227.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19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14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9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4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借款本金47.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再扣除被告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8万元),由被告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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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3 |
(2019)渝0102民初1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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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1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 卞更立 吴锡滨 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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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1784号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卞更立、吴锡滨:本院受理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可以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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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4 |
(2018)渝05民初1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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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初13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皓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吴方华 李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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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5民初1302号吴方华、李涛:本院受理重庆皓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吴方华、李涛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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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5 |
(2017)渝0106民初93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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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3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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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6民初9359号吴安秀、吴方林、谢武、吴方华、周绍刚、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李岚: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台担保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安秀、吴方林、谢武、吴方华、周绍刚、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李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6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2.32元、担保费及滞纳金13001.54元,以上合计13253.86元。二、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3253.8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按前述标准计算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以13253.8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金额为限。三、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0000元。五、被告吴安秀、吴方林、谢武、吴方华、周绍刚、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李岚对第一、二、三、四条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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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
6 |
(2017)渝0106民初93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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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35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方林 谢武 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吴方华 周绍刚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 吴安秀 李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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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9359号吴方林,谢武,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方华,周绍刚,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吴安秀,李岚: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方林,谢武,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方华,周绍刚,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吴安秀,李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重庆市两江新区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122503.92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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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7 |
(2016)渝0116民初33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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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 被告- 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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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城翠华园):本院受理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诉你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6民初字3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一、被告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货款146929.41元,并从2014年5月5日起以146929.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联系电话:47586821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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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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