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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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环罚字〔2021〕JT005号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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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详情 |
2 | ( 九 )安监管罚〔2017〕危001号 | 长春市九台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九)安监管罚〔2017〕危001号被处罚单位:长春精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通优路538号邮编:13050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龚有禄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81369898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4月18日,九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长春精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长春精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十六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个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书面统计分析表。的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十六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九台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71040201000201105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九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17年4月24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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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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