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察国土资罚字【2018】008号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提出处理意见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0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即5000平方米×7元/平方米=3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单位: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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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详情 |
2 | 察国土资罚字【2017】05号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即406.92平方米×30元/平方米=12207.6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单位: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90日内直接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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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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