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通04环罚字〔2020〕90号 | 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 |
我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1、限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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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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