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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富

    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5号世家花园3栋首层7卡铺位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4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谢东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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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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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伍佑刚、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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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伍佑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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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蒋世科、雷莉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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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蒋世科
    雷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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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刘世明、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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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世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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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彭敏、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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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彭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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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振东、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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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振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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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刘飞、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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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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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袁英、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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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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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房旭东、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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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房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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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贾小莉、周华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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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贾小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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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2071执7067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23 详情
    2 (2020)粤2071执8488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26 详情
    3 (2020)粤2071执4220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2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2071民初44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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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44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谢永久 邓治华 谢永斌 被告- 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罗强 王丽华 周希智 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邓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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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诉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强、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丽华、周希智、邓伟、第三人李治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440号一审已结案,现邓治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变更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返还工程价款900万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变更判决第三项为,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支付钢筋材料款2579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79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三、变更判决第四项为,罗强对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变更判决第五项为,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变更判决第六项为,王丽华对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变更判决第七项为,周希智在未出资的560万元范围内对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变更判决第八项为,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在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建设工程款900万元以及利息范围内对拍卖、变卖‘御创名都项目A、B区’工程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八、中山市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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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2

    (2020)粤2071民初44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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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4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谢永久 邓治华 谢永斌 被告- 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罗强 王丽华 周希智 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邓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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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谢永久、谢永斌、邓治华诉被告王丽华、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强、中山市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邓伟、周希智,第三人李治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与被告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万汇美居认购书》无效。二、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返还工程价款8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罗强对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2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王丽华对被告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周希智在未出资的5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就其施工的“御创名都A、B区工程”塔吊、桩基础、公共道路等工程在上述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6496元(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已预交),由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负担11267元;由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强、王丽华共同负担75229元,被告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5944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周希智对其中的42605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款被告中山市罗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强、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华、周希智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邓治华、谢永久、谢永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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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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