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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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支运芳与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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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8民初730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支运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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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31 |
2 |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龙绍陶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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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10740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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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30 |
3 |
唐盛贵与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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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04民初472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唐盛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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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22 |
4 |
陈明、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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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民终197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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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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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清凤刘中连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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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6362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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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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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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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631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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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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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友利与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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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6364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宾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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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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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久与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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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6363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陈大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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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9 |
梁文刚与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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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6343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梁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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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10 |
曾庆伟与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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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6367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曾庆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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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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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变更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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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7-23 |
2 | (2018)渝0103民初230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斌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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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2 |
3 | (2016)渝05民终293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治永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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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6-08-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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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8执2556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2 | (2018)渝0118执4800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3 | 详情 |
3 | (2018)川0504执1210号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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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7民初15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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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153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梓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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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7民初1538号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梓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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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2 |
(2018)渝0120民初6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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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628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特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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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20民初6288号李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特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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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3 |
(2019)渝0107民初15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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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153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梓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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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7民初1538号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梓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承揽费用174172.5元,并以174172.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截止2018年12月31日暂计411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市驿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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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4 |
(2018)渝0120民初6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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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628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特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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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20民初6288号李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特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1018950.5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18950.5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运输费付清之日)。二、被告重庆市特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斌对本判决第一款中的运输费1018950.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飞达公司承担(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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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5 |
(2018)渝0120民初6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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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628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特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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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20民初6288号李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特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4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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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6 |
(2018)渝0103民初23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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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230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斌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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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23050号李斌、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23050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2楼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联系人:陈浴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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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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