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渝市监处〔2020〕7号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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