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云工商广处字〔2017〕14号 |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共计204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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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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