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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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20]280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有取得(1)山西顺嘉鑫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具体为发票代码:014001800104,发票号码:05975774-05975775,开票时间:2018年11月26日,发票金额共计145631.07元,税额共计4368.93元,价税共计150000元。(2)有取得由山西烨熙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具体为发票代码:014001800104,发票号码:06104684-06104686,开票时间:2018年12月22日,发票金额共计213592.24元,税额共计6407.76元,价税共计220000元。上述5份发票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入账,暂未造成税款流失。在票流方面,会计王华称你单位与山西顺嘉鑫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烨熙广告有限公司均没有业务往来,是陈建明委托他人办理印刷后邮寄取得。在资金流方面,现金明细账显示已现金支付,且账上有足额现金。根据上述事实,认为你单位在明知与山西顺嘉鑫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烨熙广告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取得其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认为你单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定性为发票违法。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会计王华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3、现金明细账、营业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4、企业基本户2018.11-2019.2银行对账单;5、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财务报表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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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2 | 温市监罚处字〔2019〕137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714.88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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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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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上海美迪亚医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455 | 无效 | - |
2 | - | 浙江美迪亚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24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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