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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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税稽罚〔2019〕10148号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税稽罚〔2019〕10148号长春市领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MA0Y6GFMX4)经我局(所)从2019年6月18日起对长春市领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MA0Y6GFMX4)的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9月为答谢购房业主,组织部分客户去旅游,人均费用13,500.00元,共计108,000.00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1号公告),决定对你单位处0.5倍罚款,即10,8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8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签章)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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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2 | 长规自然罚决净字[2017]第58号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5400000.00元×10%=540000.00元(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三)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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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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