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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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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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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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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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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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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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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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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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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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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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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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与哈尔滨全力兴电站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蓝天建业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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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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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北京国维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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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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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北京国维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杨志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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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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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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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湘0121民初56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红艳 多素卫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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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67 | 2018-04-17 |
2 | (2017)黑01民初2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 被告- 哈尔滨全力兴电站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蓝天建业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蓝天网架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俄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多素魁 李玉芬 多素卫 张红艳 张宝国 张红丽 历秀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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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G13 | 2017-10-17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 被告- 哈尔滨全力兴电站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蓝天建业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蓝天网架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俄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多素魁 李玉芬 多素卫 张红艳 张宝国 张红丽 历秀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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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G18G19中缝 | 2017-06-20 |
4 | (2016)湘0121民初56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红艳 多素卫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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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7-03-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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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1102执965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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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1102民初1084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曹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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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告- 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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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牛金雪电话:0318—28187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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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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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086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高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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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0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告- 高华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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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牛金雪电话:0318—28187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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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3 |
(2019)冀1102民初1084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曹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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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告- 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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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1102民初10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605275.82元(利息暂计算到2018年8月21日此后顺延至本息还清之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判令被告曹国华、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衡水市桃城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十四时三十分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人:牛法官电话:0318—28187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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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4 |
(2019)冀1102民初1084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曹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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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告- 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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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1102民初10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605275.82元(利息暂计算到2018年8月21日此后顺延至本息还清之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判令被告曹国华、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衡水市桃城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十四时三十分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人:牛法官电话:0318—28187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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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5 |
(2019)冀1102民初1086号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高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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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0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告- 高华 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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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1102民初10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535185.8元(利息暂计算到2018年8月21日此后顺延至本息还清之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判令被告高华、陈铁岭、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十五时三十分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人:牛法官电话:0318—28187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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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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