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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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研楼3号楼409号的绍兴施恩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全出口指示灯损坏,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施恩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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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2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41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研楼3号楼409号的绍兴施恩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车间喷淋被吊顶封住,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施恩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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