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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明节能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辉路89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5
    • 法院公告 1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5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市武侯区皓天文印部与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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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民初461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皓天文印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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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3-24
    2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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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4执6751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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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1-03-09
    3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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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5执468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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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1-06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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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84执恢307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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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2-17
    5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发明、覃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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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5民初54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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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09-23
    6

    雷文凤、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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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3执582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雷文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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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7-01
    7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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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4民初65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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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0-06-16 2020-09-15
    8

    段家全、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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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3执1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段家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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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5-29
    9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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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3执1850号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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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5-29
    10

    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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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3执18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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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5-29

    法院公告1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0104民651号 -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发明 覃玉芳 张灵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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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65 2020-06-23
    2 (2019)川0104民初630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发明 覃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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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45 2020-03-03
    3 (2019)川0104民44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发明 覃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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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45 2020-03-03
    4 (2019)川0105民初121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被告- 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发明 覃玉芳 张灵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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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G84 2020-03-03
    5 (2020)川0104民初65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发明 覃玉芳 张灵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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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3-02
    6 (2019)川0104民初52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灵 王杰 张发明 覃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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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64 2020-01-14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被告-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发明 覃玉芳 张灵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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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G21 2019-11-05
    8 (2017)川0107民初30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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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9 (2017)川0184民初10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 被告-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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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G35 2017-11-12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 被告-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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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G41 2017-08-08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川0105执6039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2 (2020)川0105执4685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2 详情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4民初4480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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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4480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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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480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354921.83元;2、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4375元及资金利息33788元(违约金按年利率12.15%自2016年10月26日、11月30日、12月20日、2017年1月20日、3月14日、3月2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4375元;资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10月26日、11月30日、12月20日、2017年1月20日、3月14日、3月2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3788元);3、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10000元及违约金128772元(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8772元);4、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支付反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即875000元,以上合计1696856.83元;5、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对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水井坊人民法庭第三审判法庭(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18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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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2

    (2019)川0104民初4481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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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4481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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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481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1000000元;2、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800元及资金利息46400元(违约金按年利率4.3%上浮50%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8800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6400元);3、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支付反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即357000元,以上合计147200元;4、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对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水井坊人民法庭第三审判法庭(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18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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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3

    (2019)川0104民初5297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灵、王杰、张发明、覃玉芳、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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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2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灵 王杰 张发明 覃玉芳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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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297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灵、王杰、张发明、覃玉芳、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988378.55;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16296元及资金利息72683元;违约金按年利率6.96%计算至代偿款项清偿为止;资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代偿款项清偿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三支付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即800000元;以上合计1977357.55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五、六提供的抵押物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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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4

    (2019)川0104民初6304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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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630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发明 覃玉芳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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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6304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4449659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3253493.13元及资金利息589695.63元;(违约金按年利率6.96%计算至代偿款项清偿为止;资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代偿款项清偿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三、三、四支付反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即600000元;以上合计8892847.76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五、六提供的抵押物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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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5

    (2019)川0104民初4480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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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4480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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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480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354921.83元;2、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4375元及资金利息33788元(违约金按年利率12.15%自2016年10月26日、11月30日、12月20日、2017年1月20日、3月14日、3月2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4375元;资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10月26日、11月30日、12月20日、2017年1月20日、3月14日、3月2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3788元);3、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10000元及违约金128772元(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8772元);4、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支付反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即875000元,以上合计1696856.83元;5、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对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水井坊人民法庭第三审判法庭(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18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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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6

    (2019)川0104民初4481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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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4481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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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481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1000000元;2、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800元及资金利息46400元(违约金按年利率4.3%上浮50%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8800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6400元);3、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支付反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即357000元,以上合计147200元;4、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对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张灵、王杰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10时30分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水井坊人民法庭第三审判法庭(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18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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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7

    (2018)川2002民初5979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灵、肖龙、覃玉芳、张发明、王杰、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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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59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灵 肖龙 覃玉芳 张发明 王杰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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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979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灵、肖龙、覃玉芳、张发明、王杰、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灵、肖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79,539.7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7年3月22日起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二、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8元,由被告张灵、肖龙、覃玉芳、张发明、王杰、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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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3
    8

    (2018)川2002民初5981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灵、肖龙、覃玉芳、张发明、王杰、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洪斌、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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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59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灵 肖龙 覃玉芳 张发明 王杰 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唐洪斌 杨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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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981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灵、肖龙、覃玉芳、张发明、王杰、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洪斌、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6.33333‰计算至2018年8月7日止;罚息从2018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9.4999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39号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中,在按办理抵押登记时所确定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三、被告肖龙、覃玉芳、张发明、王杰、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帆对被告张灵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灵追偿;四、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张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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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9

    (2018)川2002民初5980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勇、黄运游、唐洪斌、张灵、肖龙、王杰、杨帆、张发明、覃玉芳、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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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59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勇 黄运游 唐洪斌 张灵 肖龙 王杰 杨帆 张发明 覃玉芳 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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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980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勇、黄运游、唐洪斌、张灵、肖龙、王杰、杨帆、张发明、覃玉芳、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勇、黄运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78.66万元、罚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利率年利率7.6%上浮50%,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39号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515244号,土地证号成国用(2002)字第429号,面积1891.4平方米)的抵押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灵、王杰、张发明、覃玉芳、杨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谭勇、黄运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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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10

    (2018)川2002民初5060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晶、何松、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唐洪斌、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灵、王杰、张发明、覃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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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50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晶 何松 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 唐洪斌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灵 王杰 张发明 覃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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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060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晶、何松、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唐洪斌、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灵、王杰、张发明、覃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晶、何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70.87万元、罚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利率年利率7.6%上浮50%,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39号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515244号,土地证号成国用(2002)字第429号面积1891.4平方米)的抵押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灵、王杰、张发明、覃玉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张晶、何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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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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