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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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卫公罚[2021]038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公罚[2021]0382号案件名称:杭州楹曦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按规定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楹曦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叁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1-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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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2 | 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19]52694号 |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5月03日21时22分许,杭州楹曦酒店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严某不按规定登记酒店某号房间住宿客人身份信息,该房间内实际住宿人员为何某、周某、操某,而严某只登记了何某的身份信息,未对周某和操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后于2019年5月5日12时被民警查获。杭州楹曦酒店有限公司未落实公安机关宣传、布置关于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的相关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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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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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吴锦辉 | 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0 | 无效 | - |
2 | - | 杭州楹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7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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