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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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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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行申2386号 |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
再审申请人-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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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9 |
2 |
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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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民申7897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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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6 |
3 |
苏州工业园区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朱伟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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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异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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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6-11 |
4 |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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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执6011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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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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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9殷巧贤与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赵亚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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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485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殷巧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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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04 |
6 |
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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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行终373号 |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
上诉人-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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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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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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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608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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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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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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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10334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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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6-04 |
9 |
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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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行初316号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原告-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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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12-31 |
10 |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徒区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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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民初385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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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6-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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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602执1816号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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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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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8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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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85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306733.33元、律师费200860元,共计12507593.33元的债权;二、确认被告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306733.33元、律师费200860元,共计12507593.3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华尔润路7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8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108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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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
2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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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8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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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85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张家港市伟恒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00元及欠息180116.67元,共计12180116.67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86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就以上债权(包括诉讼费用)对被告(二)所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华尔润路7幢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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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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