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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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地税稽罚[2018]58号 | 市财政局 |
经查实,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315.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5657.99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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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3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新仓镇工业园区的平湖茉织华服装有限公司防火门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平湖茉织华服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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