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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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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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民终1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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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01 |
2 |
꼠良、李顺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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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民终168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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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17 |
3 |
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延红、孙永庆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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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8执恢313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苏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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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18 |
4 |
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延红、孙永庆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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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016)苏0508执95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苏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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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1-27 |
5 |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良、李顺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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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4民初89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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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2-12 |
6 |
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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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执2974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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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8-12-29 |
7 |
苏州市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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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执3537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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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8-12-29 |
8 |
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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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恢1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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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9-05-15 |
9 |
苏州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英华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永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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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民初165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苏州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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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8-12-21 |
10 |
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英华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永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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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民初165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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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8-12-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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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104执恢102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8 | 详情 |
2 | (2018)苏0506执3537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14 | 详情 |
3 | (2018)苏0506执2974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9 | 详情 |
4 | (2016)苏0508执2089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4 | 详情 |
5 | (2016)苏0508执2088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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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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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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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4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本金人民币9974854.25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30857.18元,以及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金人民币9999995.77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150097.22元,以及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每年3月17日调整)计收的利息;三、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9557元;四、被告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对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8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983元,由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负担人民币149817元(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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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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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 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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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4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流动贷款本金9974854.25元,暂算至2015年6月25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288948.64元(利息、罚息、复利请求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判令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其办理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金9999995.77元,暂算至2015年6月25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257093.64元(利息、罚息、复利请求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255600元;3、判令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对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全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胜、孙永庆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7日下午14日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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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
3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永胜、陈香宇、马毅、朱春侠、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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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4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孙永庆 沈延红 孙永胜 陈香宇 马毅 朱春侠 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 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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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永胜、陈香宇、马毅、朱春侠、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451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永胜、陈香宇、马毅、朱春侠、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0057326.53元,并偿付代偿款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以代偿金额20057326.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孙永庆、沈延红、孙永胜、陈香宇、马毅、朱春侠、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完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质押的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2000万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8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147586元,由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永胜、陈香宇、马毅、朱春侠、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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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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