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7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2018年期间共设置银行日记账一本、现金日记账一本、总分类账三本和明细分类账三本共计8本未按规定缴纳相应印花税。你单位需补缴印花税4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处以上述少缴印花税税款50%的罚款计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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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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