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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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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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186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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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3 |
2 |
何建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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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0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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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12-29 |
3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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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217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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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12-22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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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12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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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12-23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曾裕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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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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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9-12-17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源新图带钢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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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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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12-17 |
7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冯桂婷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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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60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周惠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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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9-04-01 |
8 |
佛山市殷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文亮、何燕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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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6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殷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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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8-11-16 |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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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恢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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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7-29 | 2018-11-08 |
10 |
佛山市殷赐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陈文亮、何燕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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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殷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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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8-07-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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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06执126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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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0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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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16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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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6 |
4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冯桂婷 帅道源 帅柱钊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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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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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执901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0 | 详情 |
2 | (2016)粤0606执1312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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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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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 陈文亮 何燕冰 陈淦森 何建华 陈绮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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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陈绮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7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并扣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归还的罚息334.92元、于2015年6月21日归还的罚息3.17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7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8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8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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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2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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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何建华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何燕冰 陈绮梅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 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 陈淦森 陈文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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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陈绮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7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并扣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归还的罚息334.92元、于2015年6月21日归还的罚息3.17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7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8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458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2014)禅银贷字第14503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按年利率8.12%计算;罚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律师费损失2万元;七、被告鹤山市桃源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陈绮梅应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48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7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源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陈绮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源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绮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与本案书记员巫江禺(电话:0757-82631678)联系并按照上方判决主文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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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3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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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曾志诚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 黎惠贤 曾裕年 何志华 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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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之一曾裕年、何志华、曾志诚、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曾裕年、何志华、曾志诚、黎惠贤、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1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7.32%计算;2.罚息:以1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3.复利:以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至2015年9月20日按年利率7.32%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2.罚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3.复利:以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至2015年9月20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2.罚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3.复利:以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至2015年9月20日按年利率6.72%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2.罚息: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3.复利:以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至2015年9月20日按年利率6.72%计算,从2016年9月21日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可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曾志诚、黎惠贤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山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朗晴居商铺15号、15号之一、15号之三、15号之五、15号之六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额本金余额4100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曾志诚、黎惠贤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山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朗晴居商铺16号之一的房地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179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八、被告曾志诚、黎惠贤应当在最高本金余额4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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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4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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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 曾裕年 何志华 曾志诚 黎惠贤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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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之一曾裕年、何志华、曾志诚、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曾裕年、何志华、曾志诚、黎惠贤、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1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7.32%计算;2.罚息:以1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3.复利:以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至2015年9月20日按年利率7.32%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2.罚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3.复利:以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至2015年9月20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2.罚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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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5 |
(2018)粤0606执异6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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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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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冯桂婷、陈文亮、何燕冰、帅道源、陈淦森、帅柱升、帅柱钊:本院在执行(2018)粤0606执99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冯桂婷、陈文亮、何燕冰、帅道源、陈淦森、帅柱升、帅柱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惠映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驳回申请人周惠映变更其为(2018)粤0606执99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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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6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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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曾志诚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 黎惠贤 曾裕年 何志华 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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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9号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曾裕年、何志华、曾志诚、黎惠贤、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曾裕年、何志华、曾志诚、黎惠贤、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桥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二份、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44010120140013023、44010120140012964、44010120140001336、4401012014000090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起诉之日提前到期;2.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3600万元及利息669916.91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从判决指定还款日的次日到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3.被告二至八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四、五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山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朗晴居商铺15号、15号之一、15号之三、15号之五、15号之六、16号之一的房产在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从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再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14: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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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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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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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何建华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何燕冰 陈绮梅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 陈志杰 陈文亮 何进钊 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 卢月屏 朱银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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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之二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枝、何进钊、何建华、陈绮梅、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何建华提交的上诉状。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241302.7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一)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1月2日;(二)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9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17日;(三)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9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0日;(四)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1日;(五)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2日;(六)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3日;(七)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4日;(八)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5年2月13日;(九)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5年2月14日,并扣减已付利息2513.44元;罚息:(一)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从2014年11月3日计至2015年7月29日,以9997602.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从2015年7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4年10月18日计至2015年3月26日,以174.3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5年3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4年10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4年10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4年10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4年10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七)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4年10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八)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5年2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九)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5年2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枝、何进钊、何建华、陈绮梅、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应于4800万元的主债权最高额度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枝、何进钊、何建华、陈绮梅、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86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9868.24元,由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枝、何进钊、何建华、陈绮梅、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枝、何进钊、何建华、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绮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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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8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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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朱银枝 何进钊 何建华 陈绮梅 陈志杰 卢月屏 陈文亮 何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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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之二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枝、何进钊、何建华、陈绮梅、陈志杰、卢月屏、陈文亮、何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何建华提交的上诉状。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241302.7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一)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1月2日;(二)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9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17日;(三)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9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0日;(四)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1日;(五)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2日;(六)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3日;(七)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10月24日;(八)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5年2月13日;(九)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8%,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5年2月14日,并扣减已付利息2513.44元;罚息:(一)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从2014年11月3日计至2015年7月29日,以9997602.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从2015年7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4年10月18日计至2015年3月26日,以174.3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2%,从2015年3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以250万元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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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9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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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 陈文亮 何燕冰 陈淦森 何建华 陈绮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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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2号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桃园新图带钢厂、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陈淦森、何建华、陈绮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从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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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
10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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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朱银枝 何进钊 何建华 陈绮梅 陈志杰 卢月屛 陈文亮 何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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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陈文亮、何燕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银枝、何进钊、何建华、陈绮梅、陈志杰、卢月屛、陈文亮、何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麦嘉潮、卢伟斌、蒋雯,书记员为崔滢欢。现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改由罗睿、卢伟斌、蒋雯组成,审判长由罗睿担任,书记员为易敏霞。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7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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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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