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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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金龙羽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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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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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22 |
2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佛山市浩和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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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8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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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1-04-13 |
3 |
李慧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佛山市浩和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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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096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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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21-04-05 |
4 |
李慧与黄丕菊、蓝宴伟、黄丕和等、蓝建钟、朱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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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81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李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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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20-06-21 |
5 |
李慧、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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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异3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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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11-11 |
6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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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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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8-19 |
7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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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3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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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8-19 |
8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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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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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8-08 |
9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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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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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8-08 |
10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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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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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8-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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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247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蓝洪剑 被告- 蓝建钟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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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1-13 |
2 | (2017)粤0306民初247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蓝洪剑 被告- 蓝建钟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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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1-13 |
3 | (2018)粤13民终17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简廷东 被上诉人-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 蓝建钟 王峰生 黄丕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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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2 | 2018-07-19 |
4 | (2018)粤13民终17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简廷东 被上诉人-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博罗县盛源实业有限公司 蓝建钟 王峰生 黄丕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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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2 | 2018-07-19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蓝洪剑 被告- 蓝建钟 黄丕勇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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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05-17 |
6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蓝洪剑 被告- 蓝建钟 黄丕勇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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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05-17 |
7 | (2017)粤1302民初7381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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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8 | (2017)粤1302民初7382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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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9 | (2017)粤1302民初7382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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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1-25 |
10 | (2017)粤1302民初7381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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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1-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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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恢38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2 | (2019)粤1972执651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4 | 详情 |
3 | (2017)粤1971执5671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9 | 详情 |
4 | (2017)粤1971执5669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9 | 详情 |
5 | (2017)粤1971执5668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9 | 详情 |
6 | (2017)粤1971执5666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9 | 详情 |
7 | (2016)粤0106执930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2 | 详情 |
8 | (2016)粤1324执459号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07 | 详情 |
9 | (2015)惠博法执字第01705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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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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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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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支付1801593.75元货款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55元,由被告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538653922021-04-0812:53:59:978联系人:陈文超、冯泺同(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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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2 |
(2021)粤0306执恢3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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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恢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蓝洪剑 被告- 蓝建钟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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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恢385号蓝建钟、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蓝洪剑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7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恢3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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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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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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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01593.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1593.75元为计算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7363502020-12-3116:59:51:560联系人:陈文超、冯泺同(2020)粤0105民初30483号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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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2019)粤06民终78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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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81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李慧 被上诉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 佛山市浩和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黄丕菊 蓝宴伟 黄丕和 蓝建钟 朱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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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817号佛山市浩和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丕菊、蓝宴伟、蓝建钟、朱波: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慧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佛山市浩和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丕菊、蓝宴伟、黄丕和、蓝建钟、原审第三人朱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9)粤06民终78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7.41元,由上诉人李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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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5 |
(2019)粤1972执6336、6348、6352、6353、6357、6363、6517、6518、651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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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336、6348、 6352、6353、6357、6363、6517、65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告-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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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336、6348、6352、6353、6357、6363、6517、6518、6519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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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6 |
(2019)粤0306执20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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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0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蓝洪剑 被告- 蓝建钟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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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068号蓝建钟、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蓝洪剑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7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0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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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7 |
(2017)粤1972执3424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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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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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24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000元、利息56306.40元、迟延利息1035.11元、诉讼费6606元、执行费5704元,合计391651.5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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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8 |
(2017)粤1972执3417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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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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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17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4000元、利息59339.25元、迟延利息1041.61元、诉讼费6670元、执行费5766元,合计396816.8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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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9 |
(2017)粤1972执3419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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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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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19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500元、利息58490.08元、迟延利息1036.78元、诉讼费6638元、执行费5730元,合计394394.8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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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10 |
(2017)粤1972执3420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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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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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20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500元、利息57280.70元、迟延利息1036.74元、诉讼费6624元、执行费5712元,合计393153.4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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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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