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前)市监罚字【2017】24010 号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9.50元3、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100.00元*2=200.00元,共计罚没款259.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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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2 | (前)市监罚字【2017】24010 | 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分局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前)市监罚字〔2017〕24010 号 当事人:前郭鹿洪涛中西医结合诊所地 址(住址): 前郭县金岛花园15号 联系方式: 138043826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鹿洪涛 性别: 男 年龄: 41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220721197707090015 营业执照编号: 220721081815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使用批号为161201041的中药饮片山萸肉和批号为160303的中药饮片炒川楝子经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C20170564-0515、C20170565-0539。执法人员在2017年10月31日对你诊所使用的药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中药饮片除抽检外已经全部使用,货值金额100.00元,使用价格为:山萸肉0.07元/克、炒川楝子0.03元/克,违法所得:59.50元。 有随货同行单、供货企业资质文件,有购进、验收记录。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 条第 一 款第 项的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七十四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 条第 款第 项: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9.50元;3、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100X2倍=200.00元;共计罚没款:259.50 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 银行,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799号 帐号: 220016739380550144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前郭县人民政府或者 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六十日 内依法向前郭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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